关于公开征集《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即将期满,拟将《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转为《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在前期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区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现就《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本次征集意见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qwjjsjc@sina.com;
2.传真:023-67575569;
3.信件: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401121);
附件:1.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
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管理以及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即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化学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
第四条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核定。
第五条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核定(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除外)应统筹考虑成本费用、收益、税金及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一)成本费用。原则上包括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送费、动力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成本费用。
(二)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收益率合理确定收益。有效资产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投入、与处置业务直接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定调价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以及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定调价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三)税金。依据国家税法规定核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量。医疗废物实际处置量低于设计处置能力60%的,按设计处置能力60%计;医疗废物实际处置量高于设计处置能力60%的,按实际处置量计。
第七条 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遗体火化装置的政府投入和运行费用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 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应结合其特性和处置方式执行相对应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第九条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初次核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确定的费用参数核算成本。
第十条 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处置工艺等,实行差别化的医疗废物处置计费方式。
(一)化学性、药物性医疗废物按照重量计费。
(二)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原则上按照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计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未超过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的,可按照上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费;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超过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的部分,按重量以及略高于上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收费标准计费。无固定床位的,按照定额或定量计费。
(三)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按照标准重量或标准体积收费,不足标准重量或标准体积的以标准重量或标准体积计费。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上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及其医疗废物产生量进行适时校核。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核定遗体火化装置焚烧处置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标准重量或标准体积。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可在政府制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统筹衔接医疗废物处置行业管理政策,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已包含收集、运送费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另行收取收集、运送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装的,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及其收费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部门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监督管理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建立体现生态环境价值、环境损害成本和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近年来,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行业提速发展,为加强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亟需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我委于2022年11月7日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即将试行期满。在广泛调研修改需求基础上,拟转为正式管理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统筹衔接了医疗废物处置行业管理政策,明确了适用范围、收费性质、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核定、计费方式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管理以及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管理。
(二)收费性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各类医疗废物特性及处置方式的不同,按照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实行分类分级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其中: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调整。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当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制定和调整。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当地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局制定和调整。
(三)收费原则。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内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标准核定。综合考虑区域医疗机构规模和结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核定。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参考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收益率。
(五)处置量核定。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考虑处置设施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按设计处置能力的60%设置处置量最小值,以抑制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过度超前建设,提升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六)计费方式。根据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综合考虑医疗废物特性、处置工艺、计费便捷性,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按照重量计费。
感染性、损伤性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原则上按照重量、定额以及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相结合的方式计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重量或定额计费;床位数较多实际产生量较少的医疗机构,按重量计费;其他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可按上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费。为引导医疗废物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超过每床日平均产生量的部分按重量计费,其收费标准略高于平均产生量的收费标准。
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按照标准重量或标准体积计费。